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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ST东电 代码:000585

2013-07-12 (000585)东北电气:201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东北电气预计2013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0-100万元。   [阅读全文]
2013-05-07 (000585)东北电气: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东北电气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二零一二年度业绩报告》、《二零一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二零一三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   [阅读全文]
2013-04-23 (000585)东北电气:2013年一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2013年一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     -0.0013
    2、每股净资产(元)   -
    3、净资产收益率(%)  -0.41   [阅读全文]
2013-04-18 (000585)*ST东电:撤销公司A股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自2013年4月19日起撤销对公司A股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13年4月18日停牌一天,于2013年4月19日起恢复正常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ST东电”变更为“东北电气”,公司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585”。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恢复为10%。   [阅读全文]
2013-04-11 (000585)*ST东电:201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ST东电预计2013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120万元。   [阅读全文]
2013-03-12 (000585)*ST东电: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ST东电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3月11日召开,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关于改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选举苏伟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执行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阅读全文]
2013-03-12 (000585)*ST东电:2012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及分配预案
    一、2012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     0.01
    2、每股净资产(元)   -
    3、净资产收益率(%)  4.1
    二、不分配不转增   [阅读全文]
2013-03-12 (000585)*ST东电:提交撤销A股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申请
    由于*ST东电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A 股股票于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东北电气”变更为“*ST 东电”。
    二零一二年公司主营业务运营正常,财务状况改善。公司于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披露了二零一二年年度报告,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显示二零一二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140,994.8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80,708.05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9条等相关规定,公司及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申请撤销A股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的条件且不存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已于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撤销公司A股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的申请》。
    本次申请尚须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能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的进展情况。   [阅读全文]
2013-03-12 (000585)*ST东电: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登记时间: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全天,五月六日开会前半个小时。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地点:中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号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上午9:30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6.会议审议事项:《二零一二年度业绩报告》、《二零一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二零一三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   [阅读全文]
2013-01-30 (000585)*ST东电:诉讼进展
    根据有关规定,*ST东电已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长城公司”)追加诉讼公司为被告,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沈高公司”)所欠债务本金35,17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事项的审理进展情况,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2011年2月16日和2011年7月20日之临时公告作出持续披露。
    近日公司收到律师送达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沈高公司依法偿还所欠长城公司债务本金35,175万元及利息的偿还责任,驳回长城公司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长城公司已就辽宁省高院重审判决结果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沈高公司自1995年5月26日起作为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2004年3月15日以后公司已不再持有其任何股权,属于与公司及附属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
    公司聘请的中国法律顾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案已经由辽宁省高院两次审理,认定事实基本一致,辽宁省高院判决驳回长城公司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不应对沈高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对该案的判断:根据公司与沈高公司的经济往来和律师法律意见,公司不应成为沈高公司诉讼案的被告,亦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积极应对法院重审程序,本案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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