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0 (600728)*ST新 太:关于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告
根据有关通知,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因(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裁定扣划、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04000元整。因此新增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新太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司资金占用1130.4万元。
本次新增前,广州新太新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35957.949万元,本次新增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达37088.349万元。
截至目前为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尚未归还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也无任何实际有效的偿还计划和解除担保的情况。公司将对此采取各种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阅读全文]2006-08-10 (600728)*ST新 太:诉讼事项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新太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中华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下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一案,因公司原董事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承诺函》,公司亦被列为共同被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越权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担保承诺函》认定无效,公司对邓龙龙的越权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此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广州中院作出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金中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05年7月8日为710974.01元;从2005年7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8%上浮50%计罚息)。
二、广州新太新公司、邓龙龙、翟才忠对金中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代偿的款项向金中华公司追偿。
三、公司对金中华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代偿的款项向金中华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113565元,诉讼保全费104075元,由金中华公司负担,广州新太新公司、邓龙龙、翟才忠负连带责任,公司承担50%的连带责任。
公司对以上判决将提起上诉。
[阅读全文]2006-08-10 (600728)*ST新 太:关于股权转让审批进度的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55814306股国有股权,转让给泽明有限公司事宜,已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批准,并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阅读全文]2006-08-08 (600728)*ST新 太: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由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此就股东大会通知作如下补充公告:
董事会决定于2006年8月28日14:30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社会公众股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审议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55814306股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泽明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投票代码为“738728”;投票简称为“新太投票”。
[阅读全文]2006-07-29 (600728)*ST新 太: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外资收购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下称:辽渔集团)于2006年4月26日与注册于塞舍尔共和国的泽明有限公司(下称:泽明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辽渔集团以32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持有的55814306股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泽明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尚需经过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商务部的批准。
董事会决定于2006年8月28日上午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阅读全文]2006-07-22 (600728)*ST新 太:诉讼事项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新太新
公司)向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鹏集团)购销手机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原董事长未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协议》,公司亦被列为共同被告。
2006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有关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作部分改判,判决内容如下:
一、维持广州中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四)项,判定:
广州新太新公司向金鹏集团清偿欠款1700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12日开始至还清款项之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驳回金鹏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广州中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为:
公司对广州新太新公司依上列判项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承担
赔偿责任后,在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广州新太新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410元,二审受理费101410元,合并共202820元,由广州新太新公司
负担172397元,公司负担20282元,金鹏公司负担101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阅读全文]2006-07-22 (600728)*ST新 太:业绩预测更正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鉴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
海洋渔业集团公司(下称:渔业集团)已与外国投资人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如果该协议得以
尽快批复、实施,借助重组带来的资源和效应,公司的债务问题等有望得到解决,逐步扭转
公司亏损的状况,因此预计2006年公司中期业绩为微利。现经公司测算,对以上预测作出更
正如下:
由于渔业集团向外国投资人泽明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事项尚未完成批复及实施,公司债务、
资金危机问题未能完全解决,因此公司2006年半年度业绩仍将小幅亏损,具体亏损金额将于
2006年8月25日披露的2006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告。
渔业集团股权转让事宜目前仍在等待辽宁省国资委批复过程中。
[阅读全文]2006-06-23 (600728)*ST新 太:大股东法人股继续轮候冻结公告
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诉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
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新太新技术公司)、大股东控股子公司浙江通普无线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新太新
技术公司持有的公司6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被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2005年7月1
8日至2006年7月17日。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协助执行通
知书,因(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继续轮候
冻结新太新技术公司持有的公司6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期限为2006年6月2
1日至2006年12月20日。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太新技术公司、广州南方通信系统软件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于2005年1月31日至2006
年1月30日轮候冻结新太新技术公司持有的公司6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并于200
5年12月29日至2006年6月28日续冻,现根据广州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股权
被第二次继续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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