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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海信家电 代码:000921

2006-07-11 (000921)*ST 科龙: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ST 科龙第六届董事会于2006年7月10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免去李志成先生公司秘书职务。
    同时根据李先生的个人请求,公司董事会同意李先生自本公告日起不再担任公司合资格会计师。另李志成先生自2006年7月7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阅读全文]
2006-07-05 (000921)*ST 科龙:关于A股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ST 科龙A股股票交易已于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恢复,股价已经连续两日达到涨幅限制。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已于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进行了预亏,预计公司二零零五年财政年度亏损额度与二零零四年财政年度同期相比增加50%以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公布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报告和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止三个月之季度报告,若公司在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仍未披露年报及第一季度报告,公司A股股票将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被暂停上市;公司单一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过户尚未最后完成。   [阅读全文]
2006-07-05 (000921)*ST 科龙: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ST 科龙于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公司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公司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3、对刘从梦、严友松、张宏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4、对李志成、姜宝军、晏果如、李振华、方志国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5、对陈庇昌、李公民、徐小鲁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阅读全文]
2006-06-30 (000921)科龙电器:A股股票交易复牌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因科龙电器无法在2006年6月30日前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06年7月3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公司A股股票将于2006年7月3日起复牌交易并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届时公司A股股票简称将变为"*ST 科 龙",证券代码不变,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变为5%。
    若公司在2006年8月31日前仍未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股票将自2006年9月1日起被暂停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如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在2006年度公司不能实现盈利,公司股票可能会由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阅读全文]
2006-06-28 (000921)科龙电器:监事会公告
    科龙电器工会委员会于2006年6月20日收到公司的推荐函,推荐刘展成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审议。
    公司工会委员于2006年6月23日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通过了刘展成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一起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公告日起至2008年1月15日止。
    刘展成先生作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将不从公司领取监事薪酬。   [阅读全文]
2006-06-27 (000921)科龙电器: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科龙电器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26日召开,通过下列议案:
    (一)批准、追认及确认公司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和在协议下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并批准、追认及确认公司任何执行董事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及按其个人意见认为属必要、必需及适宜的条件签订所有文件,以促使与协议相关事宜实施及生效。
    (二)关于免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执行董事的议案;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其薪酬标准的议案。   [阅读全文]
2006-06-21 (000921)科龙电器:董事会决议公告
    科龙电器董事会于2006年6月8日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就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不超人民币9600万元的融资以及融资项下的股权质押一事进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9600万元的借款,用于归还公司在兴业银行的到期借款。
    2、同意以公司名下持有的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42%的股权为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9600万元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3、本董事会授权公司刘从梦先生作为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相关借款及质押合同的签字人,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为公司的行为,公司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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