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9 (600615)S ST丰华:公布公告
2007年2月7日,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商务部有关批复文件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该批复文件的通知,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增资、转股等事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商务部批准。
[阅读全文]2007-02-08 (600615)S ST丰华:公布公告
截止2007年2月6日,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沿海地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沿海投资)所持有的沿海绿色家园发展(鞍山)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相关事宜已经鞍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上述股权已经过户至公司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的备案手续,公司已向沿海投资全额支付上述股权收购款人民币5600万元。
[阅读全文]2007-02-01 (600615)S ST丰华:2006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经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06年度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500%以上(上年同期净利润为10404069.32元)。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阅读全文]2007-01-31 (600615)S ST丰华:公布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9日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传票,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下称:高新投资)诉公司借款纠纷案定于2007年3月13日开庭审理,高新投资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拖欠款项700万元人民币、赔偿因迟延付款造成高新投资的经济损失4978711.38元人民币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阅读全文]2007-01-31 (600615)SST丰华: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召开五届一次董、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选举王红梅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并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
二、聘任曾牧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国丰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三、选举雷凌燕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长。
[阅读全文]2007-01-31 (600615)S ST丰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董、监事会董、监事及独立董事。
[阅读全文]2007-01-27 (600615)S ST丰华:关于红狮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文审核批准并经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公司将持有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简称:红狮公司)9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尔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尔泰投资)。目前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现公告如下:
1、截止2007年1月25日,公司已全额收到尔泰投资支付的收购款人民币14400万元,红狮公司90%股权已经过户至尔泰投资,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的备案手续。
2、根据公司与尔泰投资签署的《资产及债务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安排,自2006年6月30日至股权过户完成之日,红狮公司90%股权所产生的损益均由尔泰公司承担及享受。
3、公司与尔泰投资一致确认,上述《资产及债务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已于2007年1月25日全部履行完毕。
另外,根据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公司收购沿海地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所属沿海绿色家园发展(鞍山)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阅读全文]2007-01-20 (600615)S ST丰华:公布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因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有关程序实施资产重组,即将进入房地产开发行业,对此公司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公司目前正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收购沿海绿色家园发展(鞍山)有限公司(下称:鞍山公司)100%股权手续。鞍山公司以开发普通住宅为主,前期已按原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在销售房产的同时预交了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对鞍山公司影响的具体数据尚待当地税务机关清算细则出台后方可确认。
上述通知的执行对公司2006年度及今后年度利润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阅读全文]2007-01-11 (600615)S ST丰华:董监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9日召开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及四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7年1月30日下午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阅读全文]2007-01-05 (600615)S ST丰华:更正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第四届董事会200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的会议通知时间11月24日、召开时间11月29日应为12月24日、12月29日。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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