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9 (002019)鑫富药业: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鑫富药业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人民币(含税)。
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5月14日。
除息日为:2009年5月15日。
[阅读全文]2009-05-09 (002019)鑫富药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鑫富药业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重新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阅读全文]2009-04-22 (002019)鑫富药业:5月8日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09年5月8日下午14:00时起;
网络投票的时间:2009年5月7日-2009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5月8日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09年5月7日下午3:00时,结束时间为2009年5月8日下午3:00时。
2、会议地点: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5日
6、登记时间:2009年5月6日(上午8:30 时-11:30 时,下午14:00时-16:00 时)。
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重新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具体事宜的议案》等。
[阅读全文]2009-04-22 (002019)鑫富药业:2009年一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2009年一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 0.03
2、每股净资产(元) 3.01
3、净资产收益率(%) 0.88
[阅读全文]2009-04-21 (002019)鑫富药业:出让参股公司部份股权
2009年4月17日,鑫富药业与南京星银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合肥合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股份转让给南京星银,转让后公司仍持有合源医药17.08%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2.5元,共计600万元;受让方应在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项。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出让参股公司部份股权,将使公司产生投资收益216万元。
[阅读全文]2009-04-11 (002019)鑫富药业: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鑫富药业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1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
[阅读全文]2009-04-09 (002019)鑫富药业: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
关于鑫富药业追究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事项,2009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3124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宣告第200510123566.4号专利权利要求3中涉及串珠镰孢霉、泡盛曲霉、藤仓赤霉和尖镰孢霉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3中涉及球茎状镰孢霉,尖喙镳草镰孢霉,双胞镰孢霉,雪腐镰孢霉,早熟镰刀菌,镳草镰孢霉,茄病镰刀菌嗜石油变种,腹状镰孢霉,藤仓赤霉藤仓变种,藤仓赤霉串珠变种和藤仓赤霉胶孢变种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第200510123566.4号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阅读全文]2009-04-08 (002019)鑫富药业:2009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鑫富药业预计2009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75%-95%。
[阅读全文]2009-03-24 (002019)鑫富药业:3月27日举行2008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
鑫富药业定于2009年3月27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08年年度报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网(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过鑫富先生等人。
[阅读全文]2009-03-19 (002019)鑫富药业:重大诉讼进展持续性公告
鑫富药业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2009年3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被告新发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510123566.4)无效的申请,该委于2007年12月26日予以受理,并于2008年7月22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被告新发公司据此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
本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只是暂时停止审理本案的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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