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3 (000993)闽东电力:股权质押解除
2007年6月15日,闽东电力第一大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闽东电力45,000,000股股权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008年9月1日,公司接到国投公司通知,上述质押股权已解除质押,并已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阅读全文]2008-08-21 (000993)闽东电力: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闽东电力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20日召开,审议通过《关于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宏福大厦出租的议案》、《关于选举张斌先生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2008-08-06 (000993)闽东电力:更正公告
2008年7月19日,闽东电力刊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作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之一《关于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宏福大厦出租的议案》作了公告,公告中部分内容有误,现更正为:“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所属 “宏福大厦”(目前更名为“宁德大厦”),占地面积1812平方米,建筑面积31323平方米,……”。
[阅读全文]2008-08-02 (000993)闽东电力:8月20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2008年8月20日(星期三 )上午9:30分
2.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第二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股权登记日:2008年8月13日
6.登记时间:2008年8月19日上午9:00~11:30 下午3:00~6:00
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宏福大厦出租的议案》等
[阅读全文]2008-08-02 (000993)闽东电力:2008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及分配预案
一、2008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 0.02
2、每股净资产(元) 3.53
3、净资产收益率(%) 0.52
二、不分配不转增
[阅读全文]2008-07-19 (000993)闽东电力:董事会决议
闽东电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7月18日召开,审议通过《关于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宏福大厦出租的议案》、《关于向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等议案。
[阅读全文]2008-07-09 (000993)闽东电力: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关于闽东电力起诉太仓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事宜,2008年7月7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太仓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2001年至2007年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应财务凭证供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查阅(2002年1月18日、2003年1月18日、2004年1月12日、2006年10月25日股东会会议记录除外);
2、被告太仓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购买“东方华庭”房产以及为他人提供巨额质押担保等重大经营事项提供合同及相关凭证供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并向原告书面披露合同最新履行情况;
案件受理费161800元,由被告太仓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阅读全文]2008-05-31 (000993)闽东电力:获得土地使用权
闽东电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买土地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参加了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的交易活动,并以人民币11190万元,受让万安路北侧、梦龙路南侧、国宝路东侧,地块面积33930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提供用地面积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已于2008年5月22日与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阅读全文]2008-05-29 (000993)闽东电力: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闽东电力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5月28日召开,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选举张成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阅读全文]2008-05-29 (000993)闽东电力: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闽东电力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武汉正大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情况,现已作出终审判决。
2008年5月26日楚都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
2、维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5)阳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
3、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5)阳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4、楚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易初莲花公司支付违约金381.024万元;
5、驳回易初莲花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010元,反诉费17550元,合计38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560元,均由楚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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