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7 (000421)南京中北:董事会决议
南京中北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1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NO.2011G02与NO.2011G03地块竞标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NO.2011G02与NO.2011G03地块竞拍(两块地块实际出让面积为12,366.90平方米与27,990.50平方米,挂牌出让底价分别为人民币4,200.00万元与10,000.00万元,起拍保证金分别为1,000.00万元与2,000.00万元,竞拍时间为2011年4月7日)。
[阅读全文]2011-03-22 (000421)南京中北:公司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由于南京市城市道路改造,南京中北原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通江路地名发生变更,公司实际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及传真均不变。公司新的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
[阅读全文]2011-03-22 (000421)南京中北:2010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及分配预案
一、2010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 0.1662
2、每股净资产(元) 2.27
3、净资产收益率(%) 8.14
二、不分配不转增
[阅读全文]2010-12-14 (000421)南京中北:土地使用权竞拍进展
南京中北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南京市江宁区新亭路NO.2010G49地块竞标的议案》。目前,公司已参加了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举行的上述地块的拍卖会,由于竞争激烈,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未能拍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阅读全文]2010-12-09 (000421)南京中北: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事项
根据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公告,其将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挂牌出让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新亭东路以南,用地总面积为28747平方米,其中代征绿地面积为1708平方米,实际出让面积为27039平方米,合计40.6亩,起拍价为人民币22600万元。
为增加南京中北经营性土地储备,拓展房地产业务可持续发展空间,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南京市江宁区新亭路NO.2010G49地块竞标的议案》,授权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该地块竞拍,并根据有关经济测算指标和现场竞拍情况确定竞买价格。
本次竞拍土地使用权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阅读全文]2010-11-20 (000421)南京中北:董事会决议
南京中北于2010年11月1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10年度公交客车购置的议案》。
同意公司通过市政府统一招标,更新233辆、新增15辆空调公交客车,合计248辆。其中:公司更新55辆、购置15辆,购车资金约3,105.00万元;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更新148辆,购车资金约为5,447.98万元;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威立雅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更新30辆,购车资金约为1,326.00万元。上述248辆车合计购车资金约为9,879.58万元。
[阅读全文]2010-10-26 (000421)南京中北:2010年前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2010年前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 0.0287
2、每股净资产(元) 2.12
3、净资产收益率(%) 1.54
[阅读全文]2010-10-14 (000421)南京中北:业绩预告
南京中北预计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净利润为1,007.68万元,同比下降约80.98%,预计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净利润为-1,387.91万元。
[阅读全文]2010-08-10 (000421)南京中北:2010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及分配预案
一、2010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 0.0681
2、每股净资产(元) 1.88
3、净资产收益率(%) 3.69
二、不分配不转增
[阅读全文]2010-07-28 (000421)南京中北: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京中北于2010年4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公司及部分时任董事、高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对公司作出了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对其中有关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存有异议,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免除对公司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0年7月26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0]2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公司案发后的纠正、补救与整改措施等情况,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号)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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