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6 (300317)珈伟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珈伟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3年7月2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变更光伏电源半导体照明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用途---暨以投资设立的方式成立福建珈伟光电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三安光电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阅读全文]2013-07-16 (300317)珈伟股份:201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珈伟股份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0.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7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7月23日。
[阅读全文]2013-07-12 (300317)珈伟股份:201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珈伟股份预计2013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050万元-1150万元。
[阅读全文]2013-07-09 (300317)珈伟股份: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3年7月25日上午10:0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高桥社区富高东路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8日
6、登记时间:7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7、审议事项:《变更光伏电源半导体照明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用途---暨以投资设立的方式成立福建珈伟光电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三安光电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阅读全文]2013-07-04 (300317)珈伟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珈伟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7月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拟从《年产4000万套太阳能草坪灯、太阳能庭院灯项目》尚未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中,继续使用3,5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阅读全文]2013-07-03 (300317)珈伟股份:归还募集资金
珈伟股份于2013年1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6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止2013年7月3日,公司已将3,500万元人民币全部归还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阅读全文]2013-07-02 (300317)珈伟股份:签署商标许可使用
珈伟股份之全资子公司珈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美国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 旗下的吉列公司(TheGillette Company)于近日签订了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许可使用期限可延期两年。
商标使用许可人: 吉列公司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珈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许可使用的商标: “金霸王”商标(英文:DURACELL)
公司是美国市场主流的太阳能LED景观灯具(太阳能草坪灯)供应企业,依托公司多年来LED应用技术的积累和LED草坪灯具的开发生产经验,公司将LED应用产品线逐步由低功率LED草坪灯向更高功率的户外及室内LED照明灯具延伸。北美市场是公司太阳能草坪灯的主要市场,也是公司LED照明产品在海外最重要的市场,服务北美市场是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之一,连锁零售渠道是公司太阳能LED草坪灯和LED照明产品的最重要销售渠道。美国宝洁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消费类产品经营企业,公司本次获得授权使用“金霸王”品牌,将充分利用“金霸王”品牌效应,加强与宝洁公司在渠道营销的协作,力争实现公司LED照明产品在北美市场销售取得快速增长。
[阅读全文]2013-06-25 (300317)珈伟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
珈伟股份于2013年6月24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程世昌先生减持股份的告知函,程世昌先生分别于2013年6月18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20万股,2013年6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0万股,两次减持共计1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7%。
本次减持后,其持有公司股份8,642,000股,占总股本的6.1729。
[阅读全文]2013-06-19 (300317)珈伟股份: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珈伟股份现发布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阅读全文]2013-06-15 (300317)珈伟股份:重大诉讼
珈伟股份近日收到美国新泽西州地方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案件传票》和原告修改起诉书后的两份《关于经修改民事起诉书的传票》(编号分别为[3:13-cv-01952-MLC-DEA]、[3:13-cv-01953-MLC-DEA]),原告SIMON NICHOLAS RICHMOND分别状告公司在内的被告在美国新泽西州域内侵犯其专利权。美国新泽西州地方法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该两起案件。
上述两起案件目前尚未有判决或裁决结果。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