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5 (000981)银亿股份:公司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
银亿股份原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已变更,从即日起公司新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
邮编:315020
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0574-87037581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电话:0574-87653687
传真:0574-87653689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邮箱未发生变化。
[阅读全文]2014-01-11 (000981)银亿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银亿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1月1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罗瑞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阅读全文]2014-01-09 (000981)银亿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银亿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续签<关于提供担保及反担保之协议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阅读全文]2014-01-03 (000981)银亿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月7日15:00至2014年1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审议事项:《关于公司与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续签<关于提供担保及反担保之协议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阅读全文]2013-12-25 (000981)银亿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银亿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2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为舟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阅读全文]2013-12-19 (000981)银亿股份: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月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月7日15:00至2014年1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6.登记时间:2014年1月3日9:00-11:00、2:00-5:00。
7.审议事项:《关于公司与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续签<关于提供担保及反担保之协议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阅读全文]2013-12-11 (000981)银亿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银亿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2月1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上海银亿同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庆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阅读全文]2013-12-07 (000981)银亿股份:重大诉讼进展
银亿股份分别于2012年6月22日、2013年11月21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与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10,000万元。
近期,公司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因涉嫌抽逃出资,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经了解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银亿房产诉五洲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后,五洲星及法定代表人吴安星,以银亿房产抽逃注册资金为由向合作项目所在地的石河子市公安机关报案。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石公经立字[2012]20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抽逃出资案立案侦查。
目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6-5号],因涉嫌抽逃出资,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公司已对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相应减值准备,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基本无影响。
[阅读全文]2013-11-26 (000981)银亿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银亿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1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上海庆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阅读全文]2013-11-21 (000981)银亿股份:重大诉讼中止
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6-5号],因涉嫌刑事案件,故银亿房产起诉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一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在刑事案件未终结前,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将继续审理本案。公司已对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相应减值准备,本次中止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基本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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